沙巴亞庇林氏宗親會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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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名稱

國文:Pertubuhan Persaudaraan Lim Kota Kinabalu Sabah

華文:沙巴亞庇林氏宗親會  (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章 註冊會址

本會之註冊集會會址及通訊地址為

   No. 13-3, 3rd Floor, Block C, Lintas Square, Jalan Lintas, Luyang

        P.O. Box No. 12027, 88822 Kota Kinabaln, Sabah

   必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集會地點。

  (以上之註冊會址未經社團註冊局的核准,不得隨意更改)

 

第三章 宗旨

本宗親會以遵循國家憲法堅守法律原則,實踐和達致以下目標為宗旨:

a.  扶掖林氏鄉親建立密切的宗親聯繫

b.  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繫

c.  鞏固宗親和會員的團結

d.  照顧會員之福利

 

 

第四章 會籍

1.   三種類型的會籍資格如下: 

a.   普通會員

     會員資格是開放給年屆滿二十一歲之馬來西亞公民,並且必須在沙巴亞庇居住至少有一年的「林」姓氏者,品行良好,有正當職業,而且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細則。

b.   永久會員

     任何會員一次繳交馬幣壹仟元(RM1,000.00)及入會費拾元(RM10.00)可成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不須再繳交年捐且享有投票權和擔任理事會任何執委之資格。

c.   附屬會員

     會員之配偶可以申請成為附屬會員,享有普通會員福利,惟沒有投票權和擔任理事或任何小組主任之資格。

d.   樂齡會員

     任何年齡達七十歲及連續三年之合格會員將自動成為樂齡會員及免付年捐。樂齡會員擁有投票權和擔任理事或任何小組主任之資格。

 

2.   凡欲申請成為會員者須塡寫本會之入會表格,遞交至本會秘書處,由理事會批核。理事會有權拒絕任何申請而無須解釋因由。每一位普通會員或附屬會員的入會申請表格必須經一名合格的普通社員的提議和一名合格的普通社員的附議,此二人必須就其所知,保證申請人符合條件。

 

3.   任何人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及繳交入會費和第一次年捐後,即成為合格會員並享有會員之權利。

 

4.    在籍大學生未經其大學或學院副院長之許可,不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章 終止會籍

1.   會員自願脫離本會必須以七天限期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繳清所欠之會費。

 

2.   凡違反我國法令或本會章程,或理事會認為其行為導致本會名譽受損者,理事會有權開除或者暫停其會籍。在會籍被終止或者暫停期間,會員可以自辯以求赦免。如理事會不接受其自辯,會員可以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3.    凡被開除或自動退出會籍者,均不得對本會提出任何要求。

 

 

 

第六章 入會費,年捐與規定費

1.   入會費及年捐如下:

 

a.   入會費為每位馬幣拾元正 (RM10.00)

b.   普通會員之年捐為每位馬幣叄拾元 (RM30.00)

c.   附屬會員之年捐為每位馬幣拾伍元 (RM15.00)

 

2.   會員必須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繳交予財政其年捐。

 

3.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未繳交其年捐者不得享有會員之權利,秘書須以書面致函通知之。

 

4.   會員如果連續三年未繳交其年捐者其會籍將自動終止。理事會有權採取訴訟,除非他沒有收到有關年捐之通知書。

 

5.   會員之會籍自動終止後,理事會有權確定其復會籍之費用。

 

6.    理事會欲徵收任何特別會費或捐款,必須經過會員大會之議決,處理方式與年捐相同。

 

 

第六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1.   凡會員必須遵守我國之一切法令及本會之章程條文。

2.   凡會齡滿一年之在藉會員可享有投票權及競選理事會任何執委的權利。

3.   凡會員皆有出席會員大會及在會議中提出有關本會會務事宜之權利。

4.    凡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之第五章,依期繳清年捐及規定費。

 

 

第七章 會員大會

 

常年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之機構。會員大會召開之法定人數為有權投票之會員的半數或者理事會人數之雙倍,以較少數者為準。

 

2.   如在有關會議規定的時間內超過半小時因法定人數不足而流會,有關會議則由理事會決定擇期於三十天內另行召開。在延期的會議規定時間內超過半小時仍未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出席的會員可根據議程開會,惟不得進行修改章程,及作出對整個宗親會受影響的決定。

   

3.   常年會員大會必須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召開一次,日期與地點則由理事會決定。

 

4.   會員大會的任務如下:

a.   覆准上屆會員大會之會議錄與議決案

b.   接納理事會之會務報告

c.   接納財政之財務報告

d.   理事會改選及委任查賬員

e.   討論提案

 

5.   秘書必須於會員大會前至少十五天寄出通知書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包前期會員大會會議錄及財政報告予所有合格會員。此通知書必須展示於會址之佈告欄。

 

6.    會員如有任何提案必須於會員大會前七天交達秘書處。

 

特別會員大會

1.   如有超過半數合格會員聯名以書面要求或者理事會議決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長必須於接到通知書後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所討論之事項不得越出議程之範圍。

 

2.   特別會員大會通知書及議程必須在會議日期的十五天前由秘書處分發給會員。

 

3.    章程之第十章第一條及第二條文適用於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惟如果第二次之延期會議於半小時後仍因法定人數不足而流會,會議必須取消,同時在六個月內不得再召開同樣的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章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兩年一屆之選舉年投票選出,組織如下:

 

會長      一人                            

署理會長    一人

副會長     五人

秘書      一人

財政      一人

署理財政    一人

理事         十一人

 

2.   理事會選舉,依下述階段進行:

a.   於兩年一屆之選舉年中直接選出至少十 七位理事,此十七位理事必須經過提議,附議及選舉方式以最高票得之。

b.   當選之十七位理事必須在會員大會後七天內選出理事會之各職位。

 

3.   理事會之任期為兩年,各理事會執委均可連任。

 

4.   理事會之成員及任何執行任務之會員必須是馬來西亞公民。

 

5.   理事會之職務如下:

a.   負責推動及促進本會之一切日常事務。

b.   處理有關本會事務必須符合本會章程。

c.   保管一切文件公物。

d.   聘請職員。

e.   遵循會員大會之意旨行事。

f.   在必要時成立小組委員協助處理會務。

g.   理事會必須遵循會員大會之議決。

h.   必須於會員大會提呈當屆完整的會務報告。

 

6.   理事會必須於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通知書須於七天前發出。會長本人或者由不少過三位理事會成員連同要求召開會議。理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理事會人數的一半。

 

7.   當有任何緊急事件須要批准而無法召開會議,秘書可通過書信取得允准,其進行方式如下:

a.   事因必須在函件中清楚註明,然後傳遞予每位理事會成員;

b.   至少須得到半數理事會成員表明支持;

c.   議決必須是以多數票之決定為決定。秘書必須於下期會議中呈報有關事件並記錄在案。

 

8.   任何理事會成員在無充足理由下連續缺席會議三次,將被視為辭職。

 

9.   理事會成員由於去世或者辭職,候補人將由上回選舉時落選的最高票者塡補。如沒有此人或者此人不願接受,理事會有權委任其他會員塡補之至下期會員大會改選為止。

 

10.  有關會務之進行,將由理事會指示秘書及其他理事處理。如果認為必要可委任其他組織或其職員去處理。職員無責任,不誠實,無能力,不接受理事會的行事指示或者因某種因素,都可以停止其職務。

 

11.   根據1966年之社團法令中的第十四條文,理事會必須呈交年報予社團註冊局。

 

 

 

第九章 理事會執委權利

1.   會長        主持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有權投下最後之表決票,及簽署經覆准之會議錄。並代表本會對外的一切會務。

2.   署理會長     協助會長負責本會一切會務,在會長缺席時,代表會長處理本會一切會務。

 

3.   副會長      協助會長及署理會長負責本會一切會務,在會長及署理會長缺席時,處理本會一切會務。

4.   秘書        遵循會長及理事會之指示,處理本會之來往文件,為理事會會議及會員大會之當然秘書,負責擬定會議議程,擔任會議記錄員及一切涉及秘書職責之其他工作,包括會員登記。

5.   財政        負責財務,確保來往賬目準確無誤。預備每年財務進支報告及查核後的賬目。

 

6.    理事  理事的職責是協助以上各執處理會務。

 

 

 

第十章 財務條規

1.   本會之會計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2.   根據本章之財務條規,費用是為推行本會之活動和會務,行政用銷,職員薪金與津貼及查賬。但不可為會員代支付法庭罰款之用途。

3.   財政可保有現金不超過馬幣三百元(RM300.00)。其餘現金須存入本會之銀行戶口。

 

4.   所有支票之簽署或文件之撤銷,必須由財政及會長(如會長缺勤,則由署理會長代之,或者如 財政缺勤,則由署理財政代之)聯署簽名。

5.   若須一次支出超過馬幣一仟元(RM1,000.00)之費用,必須經過理事會通過始可動用。若須一次支出超過馬幣一萬元(RM10,000.00)之費用,則須經過會員大會通過始可動用。會長及署理會長或者財政每次可支出不超過馬幣一仟元(RM1,000.00)之費用。

6.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財政須盡速做出財務報告表予本會內部查賬員(依章程第十五章委任)審查,之後公佈於本會會議廳供會員參閱

 

 

第十一章 查賬員

1.   會員大會須於兩年一屆之選舉年委任一位非理事會成員為內部查賬員,其任期為兩年。

 

2.    查賬員在任期內須負責審查本會財政年度內所有財務報告。在會長的需求下,亦得隨時核查本會任何賬務。

 

 

第十二章 信託人

1.   會員大會須委任三位本會會員出任信託人。信託人負責管理本會之所有不動產。

2.   未經會員大會授權,信託人不可變賣,扺押或轉讓本會之任何財產。

3.    信託人如因身體精神欠佳,離開本國,或者因某種理由無法圓滿處理或不能執行公務,會員大會可將其罷免或撤職。信託人在任期內若身故,辭職或者受罷免,其空缺必須盡速於會員大會中委任塡補者。

 

 

第十三章 詮釋

1.   在會員大會召開前後期間,理事會須解釋本會章程,並在必要時決定章程中未規定的問題。

 

2.    除非有違或不符會員大會的決議案,否則所有會員必需遵守理事會的決定,直至另一個會員大會的決議案撒消之為止。

 

 

第十四章 顧問

理事會可推薦有功勞之會員或者有超20年服務之理事予會員大會,經會員大會接受為永久名譽顧問。

 

 

第十五章 嚴禁

1.   會所內嚴禁下列之娛樂:

     輪盤,六合彩,番攤,牌九,鬥牛,天九,十二支,三張,廿一點,三十一,十及一半以及所有骰子,作莊的遊戲,角子機及電視遊戲等變相賭博。

 

2.   本會或本會會員不可涉及1959年職工法令下的任何活動。

 

3.   本會不可以本會,理事會或會員之名義從事或主持任何彩票活動,不論其性質是局限於會員。

4.    根據1966年之社團法令中的第二項,本會不可付予會員或者會員之子女任何利益

 

 

第十六章 修改章程

會館章程之更改或修正須通過會員大會議決。更改或修正條文須在六十天內呈交社團註冊局審核批准後始可生效。

 

 

第十七章 解散

1.   本會如獲得不少過五份之四的全體會員人數於會員大會中議決同意,可以解散。

 

2.   本會若根據上述條款解散,必須清還一切合法債款,剩餘基金則由會員大會處理。

 

3.   本會議員解散,須於十四天內呈報社團註冊局。

 

 

(註:此譯文如有隱晦之處,仍以英文原文為一切詮釋之考稽。)

 

第 十八章 會徽

本會之會徽包括地球及漢字「林」在中心,而其顏色為紅色,海洋為藍色,陸地為綠色。黃色圓環圍攏著地球發出光芒,象徵著林氏子孫散佈全球和各色人民團結一致,發揚光大。